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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政策】华中农业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2020-09-09  点击量:

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发〔2017〕93号

校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规范大学生创业孵化器管理,经学校2017年第10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华中农业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华中农业大学

                                    2017年6月20日

华中农业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2017年6月15日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规范大学生创业孵化器管理,优化创业公共服务,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创业孵化器是学校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坚持“面向学生、培育主体、激发活力、共建多赢”的原则,以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宗旨,以培育一批青年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为目标,服务高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章 定位与管理机构

第三条  大学生创业孵化器主要服务大学生创办的科技型、服务型小企业或组建的创业实践实训团队。

第四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器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教务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国资设备管理处、校团委、校友与基金工作办公室、资产经营公司等单位和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人员组成。大学生创业孵化器管理委员会下设大学生创业孵化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孵化器管理办公室),挂靠校团委,全权负责大学生创业孵化器管理和运营工作。

第五条 孵化器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提供创业服务,定期组织专家、创业导师和相关创业服务机构给入驻团队和企业提供咨询与服务。

(二)负责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的遴选、考核和管理,办理入驻和退出手续。

(三)负责宣传国家、省市区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指导创业团队和企业申报创业扶持资金,为创业团队和企业提供促进其进一步成长的支持和帮助。

(四)协助大学生创业团队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手续。

(五)负责大学生创业孵化器场地管理服务和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入驻条件、程序和要求

第六条 大学生创业孵化器入驻主体是处在初创阶段、具有一定发展前景的创业团队和企业,主要为以下三类群体:

(一)在校学生担任法定代表人,且为第一大股东,由在校大学生绝对控股的企业。

(二)未成立公司但有具体创业项目的在校大学生创业团队。

(三)毕业五年内校友担任法定代表人,且为第一大股东或在校大学生为第一大股东的企业。

第七条 入驻团队和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创业团队和企业成员素质优良,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违规记录,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创新创业意识。

(二)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具有较好的商品化、产业化前景,市场潜力较大。

(三)产权明晰,具备项目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所需的必要条件。

(四)具有规范、详细和可行的创业计划书。

(五)有专家或企业家担任创业导师。

(六)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须经审批后凭有效许可方可经营。

第八条 在校大学生入驻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创业项目有一定的创新性,能凸显学科专业特色,优先支持农业和涉农科技、食品与生物健康产业、动漫创意、文化传播、“互联网+”等项目。

(二)在校期间获得校级创新创业大赛二等奖(银奖)以上或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奖励,重点支持持有发明专利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业项目。

(三)创业项目有较强的实践性和较好的市场前景,能有力促进大学生创业能力提升;创业团队人员结构合理,有强烈的创业意愿和一定的创业能力。

第九条 毕业校友入驻要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我校毕业五年内的校友,且为企业第一大股东或在校大学生为第一大股东。

(二)企业目前发展态势良好,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三)对在校大学生创业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四)有利于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条 入驻程序:

(一)提交申请。孵化器管理办公室发布通知,符合条件的创业团队和企业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入驻申请书;

2.项目创业计划书;

3.团队负责人或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材料;

4.团队成员或企业股东信息及身份证明材料;

5.企业注册资本结构及相关出资证明材料;

6.已注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7.团队和企业拥有的相关资质证书及专利证书复印件;

8.团队和企业获得的各类表彰、荣誉情况及证明资料;

9.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情况及拟采取的环保措施;

10.孵化器管理办公室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二)资格审查。孵化器管理办公室对团队和企业申报资格进行审查。

(三)组织评审。资格审查通过后,孵化器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在校生和毕业五年内校友提出的入驻申请分别组织评审。评审分为计划书评审与答辩两个环节,根据评审结果,经孵化器管理办公室研究后确定入驻团队和企业名单。

(四)入围公示。对拟入驻团队和企业名单进行公示。

(五)签约入驻。公示无异议后,在校生创业团队和企业入驻合同由孵化器管理办公室签订;毕业五年内校友企业入驻合同由孵化器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按学校相关规定签订。

第十一条 入驻年限:

(一)所有创业团队和企业入驻孵化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

(二)对于少数发展势头较好、能够带动学生创业和孵化器发展需要的企业,经评估优秀,可适当延长1-2年。

(三)同一企业和团队累计入驻孵化时间不超过5年。

(四)入驻合同一年一签,中期评估,期满自动终止。

第十二条 孵化器管理办公室对入驻团队和企业设立年度目标,每年进行跟踪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是否继续孵化的依据,评估结果未达到标准的团队和企业,由孵化器管理办公室对其进行考察后决定是否继续孵化。停止孵化的入驻团队和企业不再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并限期退出孵化器。

第十三条  进入孵化器创业的学生团队,进驻后应根据创业情况及时依法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四条 场地使用费:所有入驻团队和企业需根据学校核定的场地使用费标准缴纳费用,每次半年缴纳一次。

第十五条 电费:入驻团队和企业电费据实结算,孵化单间由团队自行充值购电;创业苗圃区电费由入驻团队和企业平均分担。

第十六条 管理服务费:入驻团队和企业要按照规定标准缴纳物业、用水、保洁、保安等公共管理费用,依据使用面积确定,每半年缴纳一次。

第十七条 停车费和网络费:由入驻团队和企业按规定缴纳。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入驻团队和企业可享受孵化器的公共服务与资源,要服从孵化器管理办公室的统一管理,遵守孵化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支持配合孵化器管理办公室开展工作,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孵化器为创业办公、展示和实践场所,不得将办公场地变为销售卖场、仓库、宿舍、餐馆或其它用途的场所。

(二)创业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与创业无关的活动或许可范围以外的商业活动。

(三)不得对创业孵化器办公场地既定格局进行装修改造,办公室简易装饰需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不得转租、分租、转让、转借或擅自调换及与他人共享孵化场地。

(五)企业营业执照和各项制度应在入驻办公区张贴。

(六)不得私自占用孵化器公共区域,如需要在孵化器举行大型活动,需提前三天向孵化器管理办公室预约登记。

(七)入驻团队和企业不得违规使用校名校誉。

第十九条 经营管理:

(一)入驻团队和企业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二)入驻团队和企业自行承担入驻期间发生的所有经营风险和因企业运营、管理而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三)入驻团队和企业必须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每季度末要向孵化器管理办公室报送会计报表。

第二十条 安全卫生管理:入驻团队和企业要严格遵守安全卫生和消防责任有关要求,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定,保持孵化器楼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占用、封堵和堆放杂物。

(二)禁止在孵化器使用“三无”电器产品、不合格产品、劣质产品和自制的用电设备,禁止使用电磁炉、电饭煲(锅)、“热得快”、电暖器、烘鞋器、电熨斗、煮蛋器、直发器等导致超负荷用电或安全系数较低的电加热器具。

(三)养成节约用水用电习惯,孵化办公场所无人情况下须及时关灯,做到“人走灯灭、人走断电”。

(四)不得擅自拆除、迁移、自增供电线路及设施,破坏楼内的供电线槽(盒)和供电电缆。

(五)严禁擅自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进入孵化器楼内,杜绝一切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和行为。

(六)贵重物品妥善保管,丢失或损坏后果自负。

(七)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如遇火情火险要保持镇定、妥善处置,第一时间联系火警119和校园110,并及时与孵化器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取得联系。

(八)孵化器内严禁任何人员留宿过夜,禁止在孵化器内吸烟、饲养宠物、玩网络游戏、观看不健康视频及开展宗教活动。

(九)入驻团队和企业有义务维护公共区域环境卫生,保持各自办公区域的干净整洁。

第二十一条 入驻团队和企业承担本办公区域内部所发生的事故责任(包括安全生产、用电、防火等),对事故造成的相邻各方及孵化器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入驻孵化期间,团队和企业应文明作业,依法经营,不得对其他入驻团队和企业的工作产生影响。若发生诉讼由此给孵化器和其他团队、企业造成损失的,由发生诉讼的团队和企业据实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团队和企业在入驻孵化器前,须将所有员工的相关资料报孵化器管理办公室备案,由孵化器管理办公室统一配发出入卡。如员工发生异动,应及时报孵化器管理办公室备案,并收回或办理相关证件。

第六章 退出和惩戒

第二十四条 入驻创业孵化器的团队和企业发生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应退出孵化器:

(一)合同期届满。合同期限届满或在校大学生毕业后不再继续经营创业企业的,应办理退出手续,对创业成功项目,孵化器管理办公室可推荐进驻其他社会孵化器。

(二)主动申请退出。合同期限未满,但因创业团队和企业自身原因申请提前退出孵化器的,可提前一个月向孵化器管理办公室提交申请,经审核同意并结清费用后,可解除入驻合同。

(三)勒令退出。合同期限未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勒令退出:

1.隐瞒企业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非我校在校生和毕业五年内校友,冒名顶替使用办公场地的。

3.私自转租、分租、转让、转借创业场地的。

4.入驻后一年无开发项目、经营业务及收入的。

5.入驻后闲置办公场地达3个月以上,浪费公共资源的。

6.拖延或拒付应缴场地使用费、管理服务等费用达到一个季度的。

7.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8.违反孵化器管理制度的。

第二十五条 对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入驻团队和企业,一经发现,立即清退,责令限期迁出创业孵化器,并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在校生创业团队和企业入孵期间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华中农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与孵化器管理办公室终止入驻合同的创业团队和企业,应在15日内迁出创业孵化器,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和工商变更手续。确因特殊情况逾期不能离开孵化器的,可于孵化期满前一个月向孵化器管理办公室提出孵化周转申请,经孵化器管理办公室研究同意的,可一次性获得不超过6个月的孵化周转期,周转期内创业团队和企业不再继续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入驻团队和企业退出时,应保证孵化器内办公场地和设施完好,经孵化器管理办公室验收通过后,方可办理退出手续。如有损坏、丢失应照价赔偿。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时,应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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