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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2023-06-01  点击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华中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保证基金会财务运行的合法、科学性,保障捐赠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华中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坚持依法依规、科学规范、勤俭节约、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基金会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所有收入均进入基金会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捐赠协议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

第四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健全财务制度,完善工作规程,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管理各项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合理安排使用各项资金;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资产管理,保障资产安全完整;开展财务分析,为决策管理提供支持和依据;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依法推进财务公开。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监事是基金会的内部监督人员,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接受理事会的领导和监事的监督。

理事会负责审议基金会年度收支预、决算和财务工作报告等,并决定财务工作的重大事项。

财务日常管理工作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由理事长授权基金会秘书长负责。

基金会财务委托学校财务资产管理部负责管理。财务人员必须具备从事财务工作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基金会年检、换届、更换法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基金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预算,预算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条 收入预算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及业务发展计划合理预测编制,支出预算(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按照相关费用标准或工作量测算编制。

第十一条 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报基金会秘书长审核通过,形成年度财务预算,经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副理事长审议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年度财务预算除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等有较大变化,需要通过预算调整程序核准新的预算外,一般不予调整。需要调整预算的,应提交书面申请,列明调整原因、项目、金额及有关说明,经秘书长审核,报理事会审批后执行。

收入管理

十三 基金会收入包括政府资助收入、捐赠收入、投资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 基金会的收入按其是否存在时间或用途的限制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

第十五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质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

十六 基金会设立专用银行账户。所有捐赠收入均应进入基金会账户,由基金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基金会接受捐赠后,应向捐赠者出具合法、有效的票据

第十 基金会接受的金融产品捐赠如股票、债券、基金等,应及时办理过户或变现划入基金会专用银行账户。基金会接受人民币以外币种捐赠,应及时兑换成人民币以防汇率变动造成损失。

支出管理

第十 基金会运行的支出内容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及其他费用等。

业务活动成本,是指基金会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主要核算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包括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和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

管理费用,主要核算基金会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基金会行政办公支出。

筹资费用,主要核算基金会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基金会为了捐赠资产而举办的募款活动费、印刷费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有关的费用等。

其他费用,主要核算基金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十九 基金会的各项费用,在其发生时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各项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学校、基金会的有关制度

基金会各项支出,单笔20万元及以下由秘书长审批,20万元以上经秘书长审核后由理事长或由理事长授权副理事长审批。

第二十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公益资助项目内容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捐赠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第二十二条 流动资产管理。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等。

(一)现金及存款管理。基金会应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银行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内部管理。现金、银行存款应做到日清月结,定期清查盘点。

(二)银行账户管理。基金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开设银行账户,各项收支必须纳入基金会规定的账户核算。

(三)应收及暂付款管理。应收及暂付款是基金会对单位或个人的一种债权。基金会应加强对应收和暂付款的管理,及时清理、收回或清算应收和暂付款,防止长期挂账。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是用于基金会业务活动、单位价值在1000 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办公设备或其他设施。

(一)固定资产按用途分类管理,及时做好验收、保管、调拨、登记、折旧、检查和维修等工作。

(二)加强对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的管理,确属不能或不宜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作报废处理;确属闲置不需要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的程序处理,避免积压,造成损失浪费。

第二十四条 低值易耗品管理。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办公用品等。低值易耗品的购买、验收、进出库、保管等须依规按程序审批。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降低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库存和消耗。

第二十五条 捐赠物资的管理。捐赠物资是募集到的各类捐赠实物。捐赠物资应严格按捐赠人的意愿和协议规定使用,在捐赠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目的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或其他符合基金会宗旨的项目。

第二十六条 投资管理。基金会进行投资管理时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

(二)基金会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仅限于非限定性资产以及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使用的限定性资产;

(三)基金会投资活动限于以下形式:

1.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2.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且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

3.委托中国境内受政府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的机构进行投资。

(四)基金会不得直接买卖股票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不得进行违背基金会宗旨的投资;

(五)基金会投资方案需经理事会集体决策,严格执行投资审批程序并加强监督管理;

(六)基金会应健全严格的投资风险管控制度,以实现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七章 决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 年度财务决算是年度会计期间基金会的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严格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做好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负债是指基金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三十条 基金会应加强对应付及暂存款的清理,及时查清各项应付款项经费来源和具体用途,按时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作为独立法人单位,在事业发展中若需要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贷款项目和额度应经过严格、科学的可行性论证,并经过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决定,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还款能力。

第九章 财务报告

第三十二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基金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活动成果及现金流量的文件,包括财务报表、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

基金会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及其他报表使用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基金会的财务状况,为理事会提供管理决策依据。

第十章 财务监督

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并通过财务信息披露的方式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基金会监事依照基金会章程规定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等部门反映情况。

捐赠者有权向基金会提出对其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的查询要求。对于捐赠者的查询要求,基金会应及时并如实答复。

基金会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年度财务审计,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财务报告,接受社会监督。基金会秘书长每年向理事会财务工作报告。

第十一章

三十八 本办法经2019年10月26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三十九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修订,授权秘书处负责解释。

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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