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华中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预算管理,发挥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强化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科学配置基金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华中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法规要求,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预算是指基金会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具有调配和监督基金会各种经济活动的严肃性和强制力。
第三条 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万元为计算单位。
第五条 基金会理事会是基金会预算管理的最高管理和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和批准预算及预算调整方案,监督预算的执行。
第六条 基金会秘书处是基金会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基金会年度预算草案;
(二)负责预算的下达并组织预算的执行;
(三)负责预算调整方案的编制;
(四)及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七条 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兼顾、积极稳妥、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八条 基金会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组成。
第九条 收入预算是预算年度内基金会通过各种渠道取得的公益性基金项目资金的收入计划。包括: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入、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十条 支出预算包括:
(一)业务活动成本支出:是指基金会各项公益项目的支出;
(二)管理费用支出:是指为保证基金会正常运转、完成日常活动任务所必需的开支;
(三)筹资费用支出:为筹集资金保证项目实施所必须的开支;
(四)其他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 基金会秘书处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收入”和“业务活动成本”以及“管理费用”“筹资费用”等,经秘书长审核后,形成年度财务预算初稿,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收入预算参考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业务发展计划并根据当年经济形势合理预测制定;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计划,按基金会费用标准或工作量测算编制。
第十三条 基金会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应当向理事会提交项目预算调整方案,并通过秘书长审批。
第十四条 加强项目预算执行过程的控制和管理,定期分析项目预算执行情况,针对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将项目年度预算执行结果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授权,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