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中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印章管理,使印章刻制、保管、使用更加合法、严肃、安全,以有效地维护基金会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基金会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与捐赠方签署的捐赠协议及公文、信函、授权委托书、证件、证书、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工资报表、银行业务及其他须用印章的文本等。
第四条 基金会公章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管理和使用;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由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部保管,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印章的保管
第五条 印章的刻制按照民政部规定办理。印章的启用或废止均由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生效。作废的印章,必须交基金会秘书处封存或销毁。
第六条 基金会印章指定专人保管,该人员系印章的鉴章人。未经基金会负责人许可,不得转交他人保管、使用。基金会印章不得外借。
第七条 印章应妥善保管。按时检查印章存放柜有无异样,若发现意外情况应立即报告。
第八条 印章保管人员离职时,必须在有负责人在场的情况下办理印章的移交手续。
第九条 印章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按制度用章。严防遗失、盗章事件发生。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发送的各种公文、信函、授权委托书等;
(二)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意向书等;
(三)颁发的各种证件、证书、聘书、奖状、通知书等;
(四)办理财务事项及其他须用印章的文本等。
第十一条 基金会公章用印须做好记录,包括用印时间、用印事由、经办人等。
第十二条 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出差期间,有使用印章事项应由印章保管人员电话请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同意后,方可使用印章。
第十三条 使用印章时,盖章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不漏盖、不多盖。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