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华中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运作管理,健全基金会自律机制建设,促进基金会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对社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关系基金会利益和基金会建设发展的重大事件、重要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需向理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二)重大项目的立项、申报、评定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三)重大捐赠、支出及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秘书处主要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基金会需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基金会章程修改;
(二)基金会理事会换届,选举、增补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人员变更;
(三)基金会设立或者撤销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等;
(四)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事故、产生重大影响的纠纷;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报告要求:及时、准确、逐级上报。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在第一时间报告,一般事故要及时报告,并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基金会重大事项实行逐级报告,分级负责制度。项目执行单位发生上述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基金会秘书处报告,秘书处视情况逐级上报。
第六条 重大事项报告采取书面方式。需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的按相关规定报告。
第七条 瞒报、迟报、谎报重大事项者,应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授权,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九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