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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投资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2022-08-03  点击量:

华中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投资管理办法

20191026日第二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利用各类捐赠资金,防范华中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投资业务运作的风险,确保捐赠资金的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华中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华中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尊重投资的市场规律。在综合考虑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和规避风险。在合法、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第三条 基金会的投资管理必须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基金会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二章 投资的资金来源

第四条 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限定性资产中的待拨捐款及其他法规制度允许用于投资的资产。

如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能否投资运作和如何投资运作有特别约定,基金会应遵守其约定。

第五条 接受政府资助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六条 基金会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和货币市场基金等流动性较高的资产,以保证待拨捐款按捐赠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划拨。

第三章 投资的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政府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八条 基金会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本组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

开展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

第九条 基金会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基金会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 基金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负责人、理事、理事来源单位以及其他与基金会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当其利益与基金会投资行为关联时,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基金会利益。

第四章 投资的决策、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投资行为的决策机构,对基金会的投资行为主要行使以下职能:

(一)每年召开理事会,听取并审议本年度的投资报告,审核并决定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包括投资金额、投资对象和投资结构等;

(二)审核并决定当年投资计划以外的各项投资项目;

(三)审核并决定当年投资计划的调整;

(四)审核批准投资管理制度;

(五)决定其他重大投资事项。

第十二条 组建投资咨询委员会,为基金会投资开展咨询服务。投资咨询委员会由金融、法律等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校友等组成,主要行使以下职能:

(一)在政策、法律、金融、市场等方面为基金会制定投资计划、开展投资活动提供专业性指导;

(二)对基金会聘请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投资项目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基金会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行为进行论证,并提供投资方案可行性报告等材料;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投资活动的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基金会年度投资计划;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具体负责投资计划的实施;

(三)在委托投资行为中,审核受托人的背景资料,包括其法律地位、产品属性、资金实力、以往业绩等;

(四)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投资项目开展调查;

(五)对投资状况进行监控,包括资金收益和损失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六)定期报告投资计划进展和执行情况;

(七)为投资项目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全过程的资料;

(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投资活动权利。

第十四条 单笔不超过3000万,购买银行、证券等持牌机构固定收益类、中低风险型理财产品,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选择适合产品经理事长审批后运作执行;其他投资活动由秘书处审核,设立投资咨询委员会后经咨询其建议报理事会审批。

第十五条 各类投资支出,必须经秘书长审核后报理事长审批,投资收益全部足额纳入基金会统一账户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监事负责对投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理事会和理事长报告。

第十七条 投资行为应按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规定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投资的风险防范

第十八条 投资行为必须采取多项措施严格防范风险,最大限度确保资金安全。具体措施包括:

(一)根据基金会资金的流动性需求,采用分散投资策略。选择多种金融产品,分散系统风险;选择多家公司合作,分散公司的信用风险。

(二)严格监控风险类资产的投资状况,根据基金会风险承受能力设定止损点。损失达到止损点时,及时调整对策,由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副理事长审批终止该项投资。

(三)在委托投资中,定期对受托人的信用状况和投资能力进行评估,必要时及时做出调整。

(四)其他经过论证的防范措施。

第六章 投资的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 发生以下行为: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进行投资;

(二)在投资行为中,利用基金会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三)玩忽职守;

(四)在投资行为中泄露秘密;

(五)其他可能损害基金会信誉或可能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基金会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辞退处分;造成资产损失的,根据理事会决议进行赔偿;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因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资产损失的,不追究相关管理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20191026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修订,授权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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