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中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信息公布管理,提高工作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保护捐赠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华中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布,是指本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将基金会内部信息和相关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三条 本会将遵循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主动公布除依法不予公布外应该公布的信息。
第四条 本会公布的信息资料应真实、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二章 公布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本会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的信息,应主动予以公布:
(一)经民政部核准的章程;
(二)组织机构信息,包括基金会组织架构、理事会成员信息、重要关联个人或组织及关联交易等;
(三)基金会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基金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四)下设的办事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五)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等。
(六)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及其他财务信息;
(七)设立的主要公益项目的名称、内容,项目结束后,资金使用情况及评估结果;
(八)其他应当公布的信息及相关活动。
第六条 本会发生下列情形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重大资产变动;
(二)重大投资;
(三)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第七条 本会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八条 本会信息发生变更或变动的,应当在变更或变动后30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开展公益活动时,本会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第十条 本会在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时,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以及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一条 下列信息基金会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机密和安全的;
(二)涉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者等个人隐私;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捐赠人或受益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公布途径
第十二条 建立完善本基金会网站,在民政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基金会网站、华中农业大学主要媒体或其他相关主流媒体上,向社会公开信息。
第十三条 综合运用各类传媒途径进行信息公布,包括新媒体(如微博、微信)、移动传媒、网络媒体、电子邮件、短信、展板、出版物等。
第十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建立捐赠人对捐款到款情况查询的有效反馈渠道。
第十五条 本会对外公开民政部登记、核准、备案的事项时,应当与民政部的信息一致。在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应当与其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公布的信息一致。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六条 基金会秘书长全面负责基金会信息公布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布工作计划和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布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并推进本会信息公布工作。
第十七条 秘书处负责对基金会公布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承办信息公布工作;定期监测管理已经公布的信息;同时对已公布的信息进行整理归档,做好保管工作。
第十八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本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秘书处应当公布说明或者澄清。
第十九条 基金会应当将信息公布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民政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秘书处享有信息公布的最终决定权,并对信息管理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授权,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