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华中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合理控制费用支出,规范基金会的会计核算工作和财务报销行为,使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华中农业大学财务报销管理办法》及《华中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日常费用包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及其他费用,具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快递及邮寄费用;
(二)购买办公用品、日用品的费用及器材维修费;
(三)办公会议费用;
(四)通讯费、网络费;
(五)学生助管补贴费用;
(六)人事办理、档案管理等各类费用;
(七)员工培训费用、受邀参加各类会议等费用;
(八)书报资料印刷费及宣传费;
(九)咨询费、劳务费、加班费、工资薪酬;
(十)交通费、招待费用;
(十一)汇兑损益;
(十二)其他费用。
第三条 日常费用报销时需严格按照以下要求检查相关报销票据:
(一)报销票据必须是国家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合法票据。
(二)原始票据基本内容应填写齐全,加盖出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基本内容包括: 接受票据单位名称,应为华中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票据开出的日期;经济业务内容要据实填写齐全,属购买商品、实物的,要写明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
(三)1000元以上的支出通过对公转账支付。如特殊情况不能转账支付的,必须写明原因,由秘书长审批后,方可进行现金支付。单笔支出在2万元(含)以上的,必须附上相应的合同或协议。
(四)实行公务卡报销管理的单位,公务活动中属于公务卡结算范围的开支,应使用公务卡支付。
(五)原始票据应有经办人、验收复核人签字。原始票据不得涂改、挖补,如发现有错,应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若大小写金额有误或涂改,必须重新开具票据后方可报销。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财政部门规定的票据一律不予报销。
(六)报销票据有时间限制,原则上从获得发票的时间算起1年内有效。
第四条 日常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实报实销。
(一)经办人报销日常费用时,将符合规定的票据黏贴附后,由经办人签字、秘书长审批后,交财务部门审核报销。
(二)发生支出费用由经办人垫资的情况,需在拿到发票或费用支出相关票据后,将所持发票分类汇总并黏贴后,经经办人签字、秘书长审批后,交财务部门审核报销。
(三)发生支出费用需申请借款支付的,经办人需填写相关说明及其他证明性材料。
第五条 人员工资福利支出,按照基金会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遵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管理政策,具体依照华中农业大学和基金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授权,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