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保证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完整,建立和完善“统一领导、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采取由基金会秘书处指定专人统一管理,负责对固定资产核算、入账、登记,使用人具体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 单价在1000元(含)以上,预计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属于固定资产范畴。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
因工作需要购置固定资产,原则上由使用人提出申请,经秘书长审核后统一购置。如有特殊要求需购置专业性较强的固定资产,申请人须在购置申请中注明。固定资产购置后,负责人应对固定资产名称、价值、数量、保管人做好登记,并办理入库,同时交由财务人员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明细。
第四条 固定资产领用及保管
领用固定资产由使用人填写领用单,经负责人同意后报秘书长审批。使用人员要熟悉了解固定资产的使用性能和保管方法,认真操作。
第六条 固定资产维修
因长期使用,需要维修的固定资产,由使用人提出申请,负责人负责联系维修。维修价格过高或无维修价值的固定资产按报废处理。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报废
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人提出申请,负责人报秘书长审批后将签字确认的清单及相关批件交财务管理人员,以核销固定资产账目。
第八条 固定资产使用人或负责人因工作调整时,应进行工作交接。使用人调动或离职,应将其负责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退交固定资产负责人,由负责人验收。固定资产负责人调动或离职时,由接手人负责验收,验收清单经须由秘书长签字审核。
第九条 每年负责人和财务人员要核对固定资产账务,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确保基金会财产安全。
第十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授权,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