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基金会关联交易管理,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华中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华中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会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国家会计制度规定,符合合规、诚信和公允的原则;
(二)关联交易原则上不得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三)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理事,在理事会上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第三条 本基金会关联方是指基金会发起人、主要捐赠人、负责人、理事、理事来源单位以及其他与基金会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基金会出资购买或向基金会销售商品和其他资产;
(二)向基金会提供或接受需要支付酬劳的劳务;
(三)有偿代理;
(四)有偿租赁;
(五)基金会向关联人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非货币性交易。
第五条 本基金会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包括:
(一)向关联方自然人和关联法人提供担保;
(二)与基金会有偿交易,为关联人员发放薪酬福利的除外;
(三)其他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六条 关联交易决策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关联交易须由理事会表决;
(二)三分之二以上无关联关系的理事出席;
(三)属于《基金会管理条例》或基金会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的,须经无关联关系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四)一般事项的表决需经无关联关系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五)关联理事不得参与决策。
第七条 关联人在基金会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基金会的决定。
第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薪酬福利和不受薪理事、监事受邀参加本基金会会议和活动所产生的差旅报销,以上皆不属于关联交易范畴。
第九条 关联方向本基金会捐赠现金、实物、劳务、专利、无形资产等,并不要求本基金会支付回报的行为不属于关联交易范畴。
第十条 本基金会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十一条 基金会理事会违反本办法以及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理事会决议当中明确提出否定意见的理事可以免责。
第十二条 关联人违反本规定进行关联交易,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财产;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授权,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