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华中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基金会及学校的合法权益,完善内控制度,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现参照《华中农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华中农业大学采购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主要是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以及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软件、数据库等知识产权。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需的设备、材料等,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采购对象。
本办法所称科研采购是指用于科研活动的专业仪器设备、零配件、实验耗材、专业软件以及与之相关的服务、工程等。
第四条 采购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五条 捐赠项目资金采购应当符合基金会宗旨,遵从捐赠方意愿。
第六条 捐赠项目资金采购由各项目执行单位负责。各项目执行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捐赠项目开展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工作的全流程进行监管,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学校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履行计划申报与审批、采购、合同订立与执行、验收与结算、固定资产建账等相关程序。
凡使用捐赠项目资金采购形成固定资产的,由基金会将固定资产捐赠至学校,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捐赠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捐赠协议规定的用途和捐赠资金的公益支出范围申报采购计划,按照采购流程各环节要求履行相应手续,并主动接受上级财政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学校及基金会的监督与检查,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八条 单笔采购金额在2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必须由买方(基金会)、卖方(供应商)、使用方(学校)签订三方采购合同,具体由使用方即项目执行单位负责根据学校采购合同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九条 禁止捐赠项目执行单位在年度内,将一个项目下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工程、货物、服务项目,以化整为零方式多次采购。
第十条 捐赠项目执行单位应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完善验收方式,落实履约验收责任,确保采购质量。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基金会因工作开展需进行采购的货物、工程及服务参照学校部门行政经费采购标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