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华中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非货币捐赠的管理,确保捐赠方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华中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非货币捐赠,是指基金会接受的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财产,包括图书出版物、教学用品、历史文物、艺术品、设备、房产等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或股权等有价证券,特种物品或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药品、医疗设备等)。基金会以接受货币资金捐赠为主,实物、服务等资产捐赠为辅。基金会不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持有的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
第三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按照基金会章程,对受赠非货币性资产实行项目管理,建立公开、透明的分配和使用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维护基金会信誉。
第四条 基金会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捐赠以自愿和无偿为原则;
(三)在不损害学校利益的前提下,尊重捐赠者的意愿;
(四)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使用应当与学校教育事业或其他基金会业务范围相关,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基金会原则上应就受赠的实物与捐赠方签署捐赠协议,明确捐赠物资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用途等情况,并在协议中明确注明自基金会收到捐赠物资之日起,产权已归属华中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会可根据捐赠方意愿和学校需求捐赠给学校,由学校具体使用部门根据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捐赠及资产登记手续,并负责捐赠物资的使用管理。
第六条 基金会在接受捐赠物资时应当履行验收程序,物资数量和质量须经捐赠方、基金会双方当场核实确认,必要时可请学校相关部门一起核实,具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
(一)捐赠方以实物形式捐赠资产,应由捐赠方提供其自产或者外购商品的有关计价凭据(如发票、报关单、销售合同、物价部门核定产品单价或近期销售同类产品发票复印件等),按照凭据所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金额。如果计价凭据与受赠资产的公允价值相差较大,基金会应当以公允价值作为捐赠实物的实际价值。
(二)捐赠方以实物形式捐赠资产,不能提供有关计价凭据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市场情况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和自愿的情况下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成交价格。公允价值的定价顺序为:
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如果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应当聘请符合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捐赠实物进行估价,并出具价值评估报告。
第七条 基金会对实物捐赠,应当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以下简称“票据”),在捐赠项目栏依次填写捐赠实物的名称、单价、数量、合计金额等。
第八条 基金会所接受的捐赠实物,其所有权或处置权应当归捐赠方合法拥有,必要时应当办理实物资产的产权过户手续。对捐赠方有具体用途、使用方式和捐助地区的物资,基金会应按照捐赠方的意愿使用,确需改变用途、使用方式和捐助地区的,须经捐赠方书面同意。
第九条 基金会接受实物捐赠,应对捐赠实物实行必要合理的检查。在不影响学校各部门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基金会及保管使用单位应尽最大可能使捐赠实物处于良好的状态。对于协议约定捐赠目的的捐赠实物,基金会应当确保其用于协议约定的捐赠目的。
第十条 捐赠方应认真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物资转交基金会。对不能按时履约的,捐赠方应及时向基金会说明情况,并签订补充履约协议。基金会有权依法向协议捐赠方追要捐赠物资,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第十一条 捐赠实物的相关使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捐赠物私自挪为他用。如确实无法再保管捐赠实物,应当及时告知基金会,经与捐赠方协商后对捐赠实物进行相关处理。
第十二条 捐赠实物应当由基金会或使用单位妥善保管,进行必要的日常维护。如由使用单位保管的捐赠实物出现损毁,应当及时告知基金会,并报学校相关部门对其进行维护及处置。
第十三条 基金会负责定期对捐赠实物进行盘点与清查,确保捐赠实物用于协议约定的用途。捐赠实物如发生截留、挤占、挪用、扣抵等情况,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第十四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或学校使用单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物资造成重大损失的,基金会将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相关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捐赠方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方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如实答复。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