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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2021-02-02  点击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华中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志愿者工作管理,保障志愿者的权利,维护志愿者的权益,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华中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服务范围

第二条 本基金会的志愿者服务是指:志愿者用自己的时间、技能,在不为物质报酬的情况下,自愿无偿地按照本基金会的工作要求提供的相关服务。

第三条 志愿者的服务范围主要有:

(一)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各类公益项目和活动;

(二)基金会的日常事务及管理工作;

(三)其他公益活动。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参加基金会提供的与服务活动相关的培训;

(二)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三)就志愿服务工作向本基金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配合基金会就志愿服务进行的资格审查并按基金会要求进行注册登记;

(二)遵守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基金会对志愿服务而进行的统一管理、安排和部署;

(三)按照基金会要求,参加基金会提供的相关教育、培训,并达到基金会相关标准;

(四)按时完成在服务期内承诺的志愿服务工作;

(五)志愿活动中不得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自觉维护基金会、志愿者形象及公益活动的声誉;

(六)不以志愿服务的名义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章 招募与退出

第六条 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华中农业大学在校师生优先;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社会奉献精神;

(三)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或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第七条 本基金会常年接受志愿者加入申请,任何有志于成为本基金会的志愿者的个人和团体,都可以向本基金会提出申请。

第八条 本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招募志愿者,组织实施对申请者的审查和考核,并最终确定招募的志愿者。志愿者一经录用填写《志愿者登记表》备案。

第九条 志愿者退出志愿服务时,需向本基金会秘书处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后方可退出。

第五章

第十条 本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对志愿者进行管理并提供培训和相关服务。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建立志愿者人才信息库,实行分类管理,如实记录志愿者服务的具体时间和工作内容等并备案。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基金会相关规定的志愿者,基金会将视情况给予提醒教育或取消其志愿者资格。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对在志愿服务中表现出色的志愿者,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激励办法:

(一)颁发志愿服务证书;

(二)评选优秀个人、团队,授予荣誉称号;

(三)将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的单位;

(四)为志愿者做出实习或推荐鉴定;

(五)在基金会网站或其他新闻媒体上进行宣传。

第六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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