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中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合同聘用制人员聘用及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劳动者和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合同聘用制人员,是指未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管理,由学校聘用或学校授权、基金会聘用且在基金会设岗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招聘审批
第三条 合同聘用制用工服从学校人力资源部的统一管理,按其规定填写《非事业编制用工计划审批表》,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备案。
第四条 基金会内合同聘用制用工的招聘流程为:秘书处提出用工计划,内容包括设岗事由、工作内容、上岗条件、岗位名称等;秘书处讨论研究,并经秘书长审核通过后,报学校人力资源部审批,通过后,公开招聘。
第三章 人员招聘
第五条 合同聘用制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学历、专业技术资格和身体条件;
(三)思想品德好,无违法犯罪或其他不良记录;
(四)愿意履行合同制聘用人员义务;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合同聘用制用工招聘由秘书处统一组织,招聘程序为:
(一)根据招聘计划公布招聘信息;
(二)对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进行考核,择优选拔,明确考核意见;
(三)研究审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公示;
(四)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五)录用人员名单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六)办理相关入职手续。
第四章 合同(协议)管理
第七条 与合同聘用制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初聘时规定试用期限,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试用期包含于合同期限内。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 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对职责范围、工作任务、工资标准及其他双方协商的事项进行约定。
第九条 合同聘用制人员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根据工作需要、合同聘用制人员的个人意愿及其在岗期间的表现等情况,提前30日决定是否续聘。同意续聘的,经秘书处研究同意后,办理续聘手续。不同意续聘的,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第十条 合同聘用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学校和基金会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政策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合同聘用制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一)合同聘用制人员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合同聘用制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二条 对于聘用的退休、内退和其它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基金会与其签订劳务协议。劳务协议不约定试用期,单方面提前一周书面通知对方,即可解除协议。终止(解除)劳务协议,无其他任何经济补偿。
第五章 有关待遇
第十三条 合同聘用制人员工资标准,不低于学校当年制定的合同聘用制人员工资标准,并按照国家和武汉市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四条 合同聘用制人员薪酬待遇实行优劳优酬,综合体现其累计贡献、工作量及岗位绩效因素,主要由基本薪酬和年终绩效构成。
(一)基本薪酬=岗位薪级工资+在岗业绩津贴+房租补贴
(二)年终绩效:根据当年基金会可分配资金情况,并结合聘用人员年终考核结果情况,于年度终了一次性发放的薪酬。
(三)其他:包括聘用期间,基金会按照相关规定为其缴纳应由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部分和住房公积金,其中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标准不超过岗位薪级工资与在岗业绩津贴总和的8﹪;参考学校机关职能部门竞争性或奖励性绩效发放情况,核定发放的绩效等。
第十五条 合同聘用制人员岗位级别由低到高分为六级至一级,并按照相应级别兑现有关待遇。
第十六条 岗位级别认定或晋级应从优劳优酬,调动积极性出发,综合考量聘用人员综合表现、工作年限、大环境待遇变化等因素。
(一)员工试用期间,研究生学历执行五级岗岗位工资,本科及以下学历执行六级岗岗位工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研究生学历聘为五级岗,本科及以下学历聘为六级岗。
(二)岗位晋级考核由基金会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原则上,晋级时间资格条件至少需在基金会岗位工作1年或以上。
(三)签订劳务协议人员不认定岗位级别,执行双方协商一致的薪酬待遇。
第十七条 参照学校在编人员标准,兑现合同聘用制人员的节假日福利、慰问待遇及差旅待遇。
第十八条 合同聘用制人员按规定办理党团组织关系,参加相应的组织生活。
第六章 聘用管理
第十九条 合同聘用制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以及部内各项管理规定,违者由基金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严重者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条 基金会承担本机构内合同聘用制人员的教育、管理、使用等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合同聘用制人员依法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哺乳假等假期按国家和学校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超假、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而离岗的人员和擅自离岗的人员一律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超过5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日,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三条 合同聘用制人员在岗业绩津贴与月考勤挂钩。
第二十四条 合同聘用制人员因个人原因离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校友办提出申请,并做好工作交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或本办法相关条款与国家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华中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合同聘用制员工月工资及标准
单位:元
岗级 |
岗位薪级工资 |
岗位业绩津贴 |
房租补贴 |
月通讯限额报销 |
一级 |
3500 |
3000 |
400 |
100 |
二级 |
3300 |
2800 |
400 |
100 |
三级 |
3100 |
2600 |
400 |
100 |
四级 |
2900 |
2400 |
400 |
100 |
五级 |
2700 |
2200 |
400 |
100 |
六级 |
2500 |
2000 |
400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