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华中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留本基金项目的管理,依据《华中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华中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华中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华中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投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留本基金是指创设人特别限定仅以收益安排支出的基金。其中当期的基金收益用于下一期的活动支出。
第三条 经基金会与留本基金项目执行单位商议,确定年化收益率为4%,一般每年3月底前结算上一年度收益。留本基金项目执行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收益核算,并制订当年收益支出计划及预算。
第四条 留本基金当期用作核算收益的本金,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上一年度年末账面除核算收益外的资金,年化收益率按4%结算;
(二)本金增值一次性入账金额200万及以上,年化收益率按4%结算,起始日期为进账日期;
(三)本金增值一次入账10万及以上,年化收益率按当年银行活期利率结算,起始日期为进账日期;
(四)本金增值半年核算累到达200万及以上,年化收益率按4%结算,起始日期为7月1日;
(五)本金其他增值部分收益一般不列入当年结算收益;
(六)上一年度收益本年度支出后的结余,经执行单位与基金会协商后,可纳入下一年度留本基金本金或本年度收益。
第五条 留本基金投资理财项目由基金会负责,项目执行单位对投资理财项目有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除特殊情况外,项目执行单位不得干涉基金会投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基金会对于留本基金的投资管理严格依照投资管理办法执行,除办法中规定的管理责任外,基金会对投资产生的风险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 留本基金投资项目因不可控风险造成投资收益率减少的,由基金会秘书处与留本基金项目执行单位协商后调整当期收益率,报理事长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 项目执行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支取收益的,由秘书长审批;需要支取本金的,经秘书长审核后由理事长审批。
第九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