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华中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货币资金的管理和内部控制,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与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华中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货币资金是指基金会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基金会货币资金管理工作接受理事会的领导和监事的监督。基金会理事会对本单位货币资金管理负领导责任和安全负责。
基金会货币资金委托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负责管理。财务人员必须具备从事财务工作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第四条 基金会货币资金原则上全部采用项目管理,依据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管理。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 货币资金结算岗位按照不相容岗位互相分离的原则,设置现金出纳、银行出纳、出纳复核岗位。
货币资金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业务的专业能力和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的良好职业道德。
第六条 各岗位工作人员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权限负责管理货币资金。不得兼任制单、审核、会计档案保管工作;不得兼任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得由一人负责货币资金业务办理的全过程。禁止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管理业务。
第七条 现金和银行出纳分别负责保管库存现金、银行支票及相关结算印章,办理货币资金结算业务;出纳复核负责审核货币资金结算票据,对货币资金的账簿记录和实际结算金额进行核对,检查出纳员开具结算票据记载事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货币资金管理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相关资金结算系统的密码,任何人员不得越权进行货币资金结算。
第三章 授权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八条 基金会货币资金授权程序和权限,严格依照《华中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华中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华中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华中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投资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九条 捐赠资金协议的审批,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秘书长签批后执行;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经学校审计后,由基金会理事长签批。
第十条 基金会的各项支出费用,在其发生时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各项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学校、基金会的有关制度。
基金会各项支出,单笔20万元以下由秘书长审批,20万元(含)以上经秘书长审核后由理事长或由理事长授权副理事长审批。捐赠项目资金支出金额10万元(含)以上的需经项目执行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十一条 各类投资支出,必须经秘书长审核后报理事长审批,投资收益全部足额纳入基金会统一账户进行管理。
第四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二条 加强和规范支出管理,尽量减少现金支付结算,属于公务卡结算范围的严格执行学校关于公务卡管理的规定。按规定可以不使用公务卡的,购买服务、物品超过1000元(含)的,应当通过学校银行对公转账。发放人员经费,原则上应通过无现金系统直接转入个人银行卡。
第十三条 因特殊情况,需一次性借支或报销1万元及以上现金的,应当提前1个工作日向基金会申报用款计划。
第十四条 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各种货币资金收入应当及时办理入账手续,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设账外账,禁止任何收款不入账行为。
第十五条 基金会应当加强无现金报账信息安全管理,规范授权审批流程。
第十六条 出纳应当视不同情况,每天至少进行一次现金余额的盘点,确保账款相符,禁止套现。不得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不得白条抵库。
第十七条 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立、变更或撤销银行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办理转账支票的委托收款业务,应当由出纳复核人员审核支票的金额、出票日期、印鉴以及用途等,审核通过后由委托的经办人员在委托收款业务登记本上登记转账支票的相关信息,交由银行出纳人员办理收款业务;审核不通过的支票财务部门可不予办理。
第五章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十九条 加强货币资金相关票据的管理,从银行购入以及自制的票据应当专设登记簿或者进行电子化管理,防止遗失和被盗用。
第二十条 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不得签发空白支票。
第二十一条 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得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不得签发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不得受理外单位人员直接办理的银行票据委托收款业务。
第二十二条 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加强银行预留印鉴和有关印章的管理。法代表人印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设专人保管。禁止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禁止将单位印章带出单位。非日常用印时,应当由用印人提交印章使用申请,并进行用印登记。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资金管理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货币资金业务内部控制与本办法要求不符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予以纠正和完善。
第二十五条 经办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未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移交有关机关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授权,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