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业务主管各社会组织: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等文件精神,根据《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章程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的通知》(民函〔2018〕78号)、《民政部关于督促指导全国性社会组织在章程中增加党建有关内容的函》(民便函〔2020〕110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做好部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党建入章程工作,推进党建工作有形、有效覆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章程中增加党建内容
按民政部要求,除涉外社会组织外,尚未在章程中增加党建内容的社会组织,先行通过内部工作程序,报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尽快在章程中增加党建有关内容(详见附件)。2018年后已将党建加入章程并收到章程核准通知书的,可暂时不修订,但应将“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和“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等内容加入章程,待下一次召开会议时审议通过。
二、及时办理章程核准手续
(一)提交预审申请。社会组织应向民政部和教育部同时提交章程修订预审申请。向民政部提交申请通过“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向教育部提交申请通过纸质报送,材料包括预审请示、修订前章程、修订后章程、新旧章程对照花脸稿以及挂靠单位审核意见表等各一份。
(二)召开会议审议。预审通过后,社会组织应及时召开会议审议通过新章程,社会团体通过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基金会通过理事会,履行正式章程核准手续。社会组织要制定详细的会议方案,包括召开会议时间、形式、主要议程等内容。不具备召开现场会议条件的,经教育部社团管理办公室审批同意后可召开通讯会议。
社会组织要高度重视党建入章程工作,尚未办理或正在办理章程核准的社会组织,应加快办理进度,尽快履行内部民主程序,及时办理章程核准手续。
请社会组织于2020年9月7日(星期一)前将章程预审申请材料和会议方案邮寄至教育部社团管理办公室。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7号教育部社团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及电话:刘璐 刘立广,010-66097735、66096460。
附件:社会组织章程党建内容要求
教育部办公厅
202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