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捐赠人: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如果您在华中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参与捐赠,并获取了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在办理2024年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即可享受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优惠政策。您的每一份爱心,我们都铭记于心!再次感谢您对华中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信任与支持,让我们携手同行,共创美好未来!华中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25年3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提示:公益捐赠“抵税”实际上是指捐赠额用于抵减应纳税所得额,而非直接抵减应纳税额。请您在办理时注意区分,确保正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已于2025年3月1日开始,至6月30日结束。您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进行申报,3月21日起无需预约,随时办理,方便快捷!1.打开“个人所得税”APP,登录个人账号。点击“2024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开始申报”。
2、在“标准申报”页面中,点击“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再点击右上角“新增”。


3、填写详细的捐赠支出信息,点击保存。


受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100000717841544W
受赠单位名称:华中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捐赠凭证号:即获取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右上角的票据号码
捐赠金额:即实际捐款金额
扣除比例:30%
4.如有多张捐赠票据需继续新增上传,全部捐赠票据登记结束后,点击“分配扣除”,输入“综合所得捐赠扣除金额”,并保存。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节点: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企业可在汇算清缴期间,通过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享受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优惠。具体操作流程可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温馨提示:
1.2025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的是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只有开票日期为2024年的捐赠收据,才能
录入系统办理个税抵扣。请务必注意捐赠票据的时间要求,确保符合抵扣条件。
2. 企业的捐赠抵税操作,请根据捐赠企业内部的财务年度汇算清缴流程进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