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发〔2015〕5号
校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大学生创业教育工作,规范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特制定《华中农业大学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华中农业大学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华中农业大学
2015年1月6日
附件
华中农业大学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学生创业教育工作,鼓励和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学校设立“华中农业大学大学生创业基金”。
为严格基金管理,规范基金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宗旨:激发大学生创业意识,培养大学生创业精神,提升大学生创业能力,助力大学生创业实践,为培养创新创业型人才提供支撑。
第三条 基金性质:以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为根本目的,属非赢利性公益型基金。
第二章 基金来源及用途
第四条 基金来源
(一)学校专项拨款;
(二)校友专项捐款;
(三)社会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捐款;
(四)基金扶持项目的捐款;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五条 基金用途:重点支持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开展创业训练、创业实践和自主创业。
第三章 基金扶持对象和方式
第六条 扶持对象基本条件
(一)在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二)身体健康,诚信守法,无拖欠学费等不良信用和违规、违纪、违法记录;
(三)具有较强的自主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经营管理能力。
第七条 扶持项目的范围和要求
(一)以技术、产品研发、专利成果转化和创新创意等为主要内容的创业项目;
(二)依托自身所具备的专业知识创办企业;
(三)创业项目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市场潜力,符合政府产业导向;
(四)创业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第八条 扶持方式
(一)孵化资助:支持学生个人或团队进行创业训练和创业孵化,资助金额为1-2万元/项;
(二)启动资助:支持学生个人或团队创办企业,进行创业实践,资助金额为2-5万元/项。
第四章 基金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监察处、校团委、教务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处)、计财处、审计处、保卫处、校友联络与基金办公室、后勤集团、资产经营公司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办公室)。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基金的筹集;
(二)制定和修改基金管理办法;
(三)研究决定大学生创业教育重大政策;
(四)听取和审查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办公室关于基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五)决定基金其它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设在校团委,成员由校团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基金的运作和管理。基金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基金的管理;
(二)负责组织专门评审委员会论证、评审学生创业项目;
(三)负责对创业基金扶持项目调整或撤消;
(四)负责对基金的使用进行审批;
(五)负责对创业基金扶持项目的计划目标、工作进度和经费情况进行指导;
(六)负责对创业基金扶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一条 资金的使用
(一)学校设立“大学生创业基金”专用账户,专款专用、专人管理,发挥基金在大学生创业教育和自主创业工作中的助推作用。
(二)批准立项的创业项目,项目负责人要与基金管理办公室签订协议,开设经费专用账户,基金流转要在专门账户下进行,接受学校监督。批准立项的创业项目,学校先期拨付60%的项目经费,剩余的40%项目经费将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给予拨付。
第十二条 经批准立项的创业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全权负责,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浪费,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资和津补贴。学校对其经营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经发现违规现象和行为,学校将停止拨付剩余部分经费,并根据合同条款收回前期投入资金。获得扶持的创业项目资金使用须接受审计部门监督,对于骗取基金行为的当事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因主客观原因,项目负责人对创业项目的计划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终止,应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未经基金管理办公室批准导致项目发生重大变故的,学校有权单方面收回所投入的资金。
第十四条 资金到账后,创业项目负责人每半年应向基金管理办公室书面汇报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市场开发前景和价值较大,具有典型示范和带动作用的优秀创业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确需进一步加大资助力度,可向学校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基金管理办公室将组织专家对创业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评估,视情况可适当追加扶持经费。对实施效果好的项目,基金管理办公室将协助学生联系社会融资。
第五章 基金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十六条 基金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个人或团队按照要求申报;
(二)项目推荐。学院对申请人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并提出推荐意见,报送至基金管理办公室;
(三)项目评审。基金管理办公室对创业项目进行资格审核,并组织由校内外专业教师、企业家、创业导师和风险投资专家等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学生创业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拟扶持创业项目和资助经费建议;
(四)项目审批。基金管理办公室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拟扶持创业项目进行研究,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
(五)项目公示。对确定资助的创业项目进行公示,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相关资助项目。
(六)签订合同。经批准立项、公示无异议的创业项目,项目负责人与基金管理办公室签订资助合同,学校依照合同拨付经费。
第十七条 基金项目申报材料
(一)大学生创业基金扶持项目申请表;
(二)大学生创业基金扶持项目创业计划书;
(三)相关附件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学生证及复印件;
2.所在学院推荐意见书;
3.其它参考材料,如获奖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指导教师的推荐意见等;
4.项目情况有关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等的原件及复印件;
5.项目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技术合同等的原件及复印件;
6.已注册并经营一年以上时间的企业,需提交法人营业执照、会计报表;当年注册的企业,报送企业注册时的验资报告和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第十八条 基金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一般每学期安排一次。
第十九条 基金项目评审重点考察项目创业计划和创业孵化的可行性以及发展前景,主要通过书面评审和公开答辩的方式进行,必要时还要进行现场考察。
第六章 基金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基金扶持的创业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为1—2年,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以合同约定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的实施
(一)项目启动。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与基金管理办公室签订合同,及时启动项目;项目负责人在创业实践过程中应认真记录项目进展情况。
(二)中期检查。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学校要求提交中期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团队运行现状、困难和问题、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学校将组织中期检查,并提出项目发展建议。
(三)结项验收。创业项目到期后,项目负责人应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报送结项报告、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及有关项目验收的必要材料,由基金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专家审核验收;对于到期不能按时结项的创业项目,项目负责人需提前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学校根据其具体情况给予适当延期。
第二十二条 基金遵循无偿支持、道德回报的原则,鼓励创业成功校友采取回访母校、对基金进行捐赠或通过其他形式回报学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