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6日第二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华中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各类捐赠项目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华中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捐赠项目的设立须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宗旨和业务范围;捐赠项目的开展应符合与捐赠方签订的捐赠协议,充分体现捐赠方意愿和社会公益性。
第三条 基金会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设置捐赠项目,引导鼓励校友和社会各界人士捐赠,支持学校重点和优先发展的项目。
第四条 根据基金会的资助特点,项目设立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资助教学与研究设施的改善;
(二)资助教学研究、科学与技术研究项目及著作出版;
(三)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及奖教金,奖励优秀学生和教师,资助贫困学生;
(四)资助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的各项活动;
(五)资助教师、学生出国深造及参加国际学术合作和国际学术会议;
(六)资助在校生自主创业;
(七)特定的项目捐赠,可以按照捐赠方的意愿定向使用;
(八)资助其他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五条 基金会捐赠项目管理秉持公开、透明、高效的原则,积极接受捐赠方和社会各界监督。基金会配备项目专员,专门负责捐赠项目管理工作。
第六条 捐赠项目的设立有以下方式:
(一)限定性资金与物资。捐赠方指定捐赠款或物资专项用于某个领域、项目,或某个院系、机构。
(二)非限定性资金与物资。捐赠方未具体指定捐赠资金或物资的使用对象及使用方式,可由基金会根据基金会宗旨,决定使用目标和方式的捐赠资金或物资。
(三)限定性与非限定性捐赠资金均可有留本和非留本两种形式。留本基金是本金不动,每年用利息或收益支持相关项目的开展;非留本基金是捐赠款直接用于项目支出,直至捐赠款全部使用完毕,项目终止。
第七条 基金会对物资捐赠进行登记入册。限定性物资捐赠,由捐赠方与学校、基金会签订协议,学校接收单位指定负责人专项负责;非限定性物资捐赠,基金会秘书处在理事会授权下,决定其使用。
第八条 非限定性资金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日常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捐赠项目名称一般由“华中农业大学”(或华中农业大学有关院系部处名称)和基金用途两部分组成,也可根据捐赠方要求,经双方协商后命名。
第二章 捐赠项目协议的签订
第十条 基金会对捐赠方提出的意向捐赠项目进行审核,在与捐赠方就意向捐赠项目达成一致后,须与捐赠方签订书面捐赠协议。
(一)协议必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捐赠用途、捐赠总额、到账时间、管理和使用要求等;
(二)捐赠协议文本须经基金会审核批准;
(三)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秘书长代表基金会对外签署捐赠协议。
第十一条 捐赠协议签订后,基金会对捐赠项目协议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单位具体负责捐赠项目的各项工作,并明确项目负责人,必要时应设立管理委员会或管理小组。
第三章 捐赠项目的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单位负责组织捐赠项目的实施,项目负责人负责捐赠项目的具体实施。项目执行单位和负责人对项目的完成质量和执行效率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在捐赠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执行单位和负责人应严格按照立项申请内容执行,并定期向基金会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提供项目执行的相关资料,包括文字材料、图片、视频等。
第十五条 捐赠项目的执行单位在使用项目经费前,须向基金会提交捐赠项目支出申请表(以下简称“支出申请表”),支出申请金额1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基金会项目专员、基金会财务部主管、基金会秘书长网上签批;申请金额10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项目执行单位负责人、基金会项目专员、基金会财务部主管、基金会秘书长网上签批;申请金额20万元及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项目执行单位负责人、基金会项目专员、基金会财务部主管、基金会秘书长网上签批,下载支出申请表后须经基金会秘书长、基金会理事长审批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单位因故需要变更项目信息时,应及时向基金会提出申请,由基金会审批批准。
第四章 捐赠项目的监督、验收
第十七条 基金会将根据捐赠协议、立项约定的项目实施计划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定期抽检部分项目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捐赠方和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基金会。
第十九条 项目执行完毕应及时向基金会上报相关结项材料进行结项。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约定使用资助的,基金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撤销该项目。
第二十一条 遇下列情况,基金会有权终止该项目,并有权要求项目执行单位退还已拨付的项目经费:
(一)项目使命已完成;
(二)项目实施过程或公益款项的使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三)其他需终止项目的情况。
第五章 捐赠项目的信息公开、保密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应定期对捐赠项目按照信息公开办法要求进行信息公开。
第二十三条 进行信息公开时,应尊重捐赠方与受益人的意愿,捐赠方及受益人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相关信息,在遵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应保密。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应对所有捐赠项目建立档案,对捐赠项目资料进行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9年10月26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修订,授权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