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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合同管理规定

作者:  发布:2023-06-16  点击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华中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促进基金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教育部直属高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指南》《华中农业大学合同管理办法》《华中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相关法规要求,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基金会名义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的、明确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学校和基金会相关规定,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秘书长对外签署的书面合同。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承办单位”是指代表学校负责合同起草、谈判及具体落实所签合同权利义务的单位。

第二章 合同的管理

第六条 基金会秘书处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管理,具体包括合同的前期指导、论证、内容的全面审查、履行过程的监督检查及合同档案的管理等。

第七条 承办单位是合同的履行单位,负责合同文本的起草、谈判、拟定、送审、报批及合同履行管理等。

第八条 签订重要合同或专业性较强的合同,必要时可请学校账务与资产管理部、审计室等业务部门审核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员指导。

第三章 合同的起草及审核

第九条 承办单位负责起草的合同应保证基本条款的完备,一般包括: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注册地址或住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支付方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合同变更和解除、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起草合同的承办单位应对条款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承办单位、基金会秘书处在草拟合同前应做好可行性调查,严格审查下列事项:

(一)审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及资信状况。具体包括:

1.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包括名称、资质、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经营范围等),重点审查拟定的合同标的是否与营业执照核定的业务(经营)范围一致,营业执照的年限及年检情况;

2.合同对方的履约能力和资信情况;

3.合同对方签约代表的合法身份,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4.必要时要求合同对方提供主要的财务报表以及从事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材料。

(二)审查合同基本条款的完备情况。

(三)审查合同的内容是否与谈判承诺内容一致,是否符合学校和基金会规定。

(四)必要时要求合同对方就合同的履行提供合法的担保。

第四章 合同的签订

第十 合同原则上应采用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学校统一制定的格式文本。凡国家或学校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必须采用标准文本,没有标准合同文本的,由基金会制定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 合同必须由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秘书长签订。捐赠协议由捐赠方、基金会、承办单位在协议文本指定位置上签字,并加盖基金会和学校公章。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在合同签订生效后,应代表学校依法履行合同。

第十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跟踪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确保合同得到全面有效履行。

第十五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对方有欺诈行为或对方不履行、迟延履行、选择性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已经或可能导致学校和基金会利益受损,基金会秘书处应及时向理事会汇报,必要时向学校办公室汇报,并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合同补充、变动或解除事宜,避免或降低损失。

第十六条 基金会秘书处定期或不定期对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发现合同履行中存在的不足,及时指正、督促改进。

第十七条 当合同履行出现纠纷时,承办单位应与合同对方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签订补充合同;协商无法解决的,应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

第十八条 合同依法签署后,即具法律效力,未经当事人各方同意,不得变更合同条款和内容。

第十九条 因情势变更、发现有重大误解或有失公平等情形需要变更合同的,经合同各方协商一致,应签订补充合同。

第二十条 补充合同的签订、审核等程序与范围与原合同一致。

第七章 合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秘书处和承办单位应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工作或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 一般情况下原始合同文本基金会和学校承办单位各自留存两份。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应当加强合同登记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合同电子文本,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

第八章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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