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法人证书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华中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法人证书使用管理的合法性、安全性、严肃性,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由基金会秘书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不得将证书带离办公室。特殊情况下确需携带的,须经秘书长批准。
第三条 各项目执行单位如需使用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含电子扫描件),须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使用申请,由使用人签字登记。所需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复印(或扫描),秘书处须在复印件(扫描件)上明确标记其用途。
第四条 秘书处因公使用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须经秘书长批准并登记备案。
第五条 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原则上不外借,遇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原件时,须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使用申请,并明确借用期限,由申请单位领导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经秘书长批准后方能外借。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工作日。证书保管人员要完整记录外借过程,并将申请材料备案。
第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自复印或擅自使用证书;禁止超越申请范围使用证书。因违反规定使用证书对基金会造成损害的,将视情节轻重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在有效使用期内的证书,管理人员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社团登记管理部门进行年检。
第八条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住所、业务范围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更换新证。
第九条 本规定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